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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动手术了

1998-02-2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90年代初,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在我国兴起。根据规定,职工及其就业单位须将职工工资总额的5%交给设立在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,这为解决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提供了很有希望的途径。但从各地的实践来看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个“准”金融机构,它主要存在三种缺陷。

一、目前各地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”,授予当地房管部门直接领导,由于这种不是国家正式编制、但又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构,在相当程度上与地方政府在预算内和预算外搞的一种变相“集资”极为类似,因此,公积金真正用于职工购买住房的只占极小比重,大部分都被用于商业性贷款上,有些甚至被用于购买办公楼和小轿车。

二、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上交款,而公有住房出售款是国有资产,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统一交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,必然出现相互流用、套取利差以及超越规定用款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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